关于对工业与商业领域国家投资项目自始进行跟踪检查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ຕິດຕາມ ກວດກາ ໂຄງການລົງທຶນຂອງລັດ ເລີ່ມແຕ່ຫົວທີ ໃນຂະແໜງອຸດສາຫະກຳ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າ

Agreement on Tracking and Inspecting State-Invested Projects in Industry and Commerce from Inception

简介

本协议规定工业与商业领域国家投资项目自项目起始阶段起的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措施与实施办法,旨在防止违规及贪腐行为,确保项目透明、节约、高效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律对工业与商业领域国家投资项目自始进行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措施与实施办法作出规定,以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构成贪污腐败的行为,旨在使工业与商业领域的国家投资项目以透明、节约、高效的方式得到实施。

第2条

对工业与商业领域国家投资项目自始进行的跟踪检查。对国家投资项目自始进行跟踪检查,是指对项目实施者进行的经常性跟踪检查,以掌握自项目开始实施起在落实国家投资项目过程中的情况资料。须自始进行跟踪检查的工业与商业领域国家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预算、配套资金、无偿援助资金以及来自国内外的借贷资金的各类国家投资项目,并应有所选择、有所侧重。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项目实施者,是指项目业主、项目负责委员会、项目管理与使用者、项目咨询公司及项目承包人。2. 跟踪检查委员会,是指隶属工业与商业领域、从事国家监察工作的人员,以及来自各相关部门各级、被委任承担对国家投资项目实施进行跟踪检查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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