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典当业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ທຸລະກິດຊວດຈຳ (ໂຮງຊວດຈຳ)

Decree on Pawnbroking

简介

本法令规定典当业的设立、经营、当物管理、当事人权利义务、停业注销、禁止事项以及管理检查等原则和制度,由老挝银行统一管理监督,旨在规范典当经营、保障债务清偿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典当业设立、活动、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和制度,使典当经营依法依规、成体系且正确地开展,以解决民众的资金困难,并保障债务清偿,为有效开展金融机构管理工作作出贡献。

第2条

典当业。典当业是依法律法规及本法令合法设立的、通过收受动产典当而提供信贷服务的一类经营单位。

第3条

用语解释。本法令所用用语含义如下:一、典当,指将处于出当人管理下的动产交付承当人持有,以担保债务清偿;二、当物,指出当人交付承当人管理的动产,包括首饰、衣物、家用物品、车辆、电子产品及其他属动产的财物;三、承当人,指收受作为动产的物品作为担保物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或小额放贷者;四、出当人,指交付作为动产的物品作为担保物的金融服务使用者或小额借款者;五、典当合同,指承当人与出当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书面约定;六、典当价值,指承当人与出当人在典当合同中约定的价值;七、经营许可证,指老挝银行核发的准予开展典当经营的许可文件;八、当金,指承当人按典当合同约定的当价借给出当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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