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保护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ກປ້ອງຂໍ້ມູນເອເລັກໂຕຣນິກ

Law on Data Protection

简介

本法规定电子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措施,旨在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及传输活动,保障电子数据的安全性与完整性。本法适用于境内涉及电子数据处理的相关主体,明确主管机关的监督职责,并禁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或篡改行为,以维护个人及组织的合法权益。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电子数据保护工作的管理、组织与活动的跟踪检查的原则、制度和措施,以使数据的收集、访问、使用和披露安全、正确,旨在保护国家的权益,保护个人、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保障国家稳定、社会安宁与秩序井然。

第2条

第2条 电子数据保护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数字、字符、动态图像、静态图像、声音、视频等文本内容。
电子数据保护,是指运用方法和措施,防止以电子形式管理和存储的数据被未经许可地访问、使用、披露、篡改、发送、转移或破坏。

第3条

第3条 用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1. 数据,是指能够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的数字、字符或其他符号;
2. 电子,是指与运用电流、数字、磁系统、无线系统、光纤、电磁或类似技术相关的事物;
3. 数据库,是指以电子形式、按系统方式存储数据,可供管理、更新和使用的存储场所;
4. 信息系统,是指为创建、发送、接收、管理、存储和交换电子数据等工作而建立的硬件、软件和数据库的集合;
5. 硬件,是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的部件或组成部分,如存储器、显示器、键盘、打印机、电话、电视;
6. 软件,是指指令集或程序,用以指挥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执行特定工作;
7. 计算机系统,是指相互连接运行操作系统的电子设备或计算机设备组,通过设定指令、指令集或其他事物,使电子设备或计算机设备组在单台计算机及通过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相互连接的多台计算机上自动执行数据处理功能;
8. 程序,是指计算机系统能够执行的指令系统或指令集,以产生规定的结果;
9. 恶意程序,是指能够使信息系统部分或全部不正常运行,或复制、更改、删除存储于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或未经许可将数据从一台计算机设备复制传输至另一台计算机设备的程序;
10. 数据所有者,是指电子数据的所有人,包括个人、法人或组织;
11. 官方数据,是指与国家机关的活动或管理相关的数据或信息;
12. 个人数据,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的电子数据;
13. 电子数据管理,是指数据的行政与管理,包括电子数据的收集、复制、发送、接收、保存和销毁;
14. 数据控制者,是指负有管理电子数据职责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如部委、互联网数据中心、电信服务商、互联网服务商、银行;
15. 数据安全加密,是指运用数字、字符、符号或其他标记进行加密,以防止未经许可者访问或读取该电子数据;
16. 病毒,是指专门制作的程序,能够传播、造成损害并破坏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数据;
17. 磁记录,是指将声音、视频或计算机系统指令等信号记录于磁性表面,如盒式磁带或涂有氧化物的磁盘上;
18. 计算机应急防范与处置中心,是指邮电与通信部下属的一个组织,负有防范和处置计算机紧急事件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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