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灌溉区农业用地管理与开发的命令(琅南塔省)
ຄຳສັ່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ພັດທະນາທີ່ດິນກະສິກຳ ໃນເຂດຊົນລະປະທານ (ແຂວງຫຼວງນ້ຳທາ)
Order 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Land in Irrigation Zones (Luang Namtha Province)
简介
琅南塔省长依据地方行政法、土地法、灌溉法等,发布命令对灌溉区农业用地进行管理开发,要求普查测绘登记水田、严禁擅自改变农田用途、充分利用灌溉发展生产、划定渠道保护区并保护水源林,违者依法处理
条文
第1条
责成省农林厅、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县行政当局及县相关办公室,对全省范围内获得灌溉用水的水田面积进行勘查收集信息,以便划定区域、绘制地图并办理农业用地登记造册,便于农业用地的管理与开发。
第2条
严禁个人或法人将农田改变为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及其他类型用地,未经县级和省级相关部门许可一律不得擅改。
紧邻主干道、支路的农田,若确有必要改变为其他类型用地,须经县、省相关部门许可,方可进行任何变更;审议范围为距道路向内不超过50米。
若有个人或法人擅自违规将农田改变为其他类型用地,责成相关部门下到现场实地查看,并视情节轻重将违法者带去教育规训,再责令该地块所有人重新开垦复耕为农田,或依规依法缴纳该地块用途变更费,并视情节予以适当罚款。
第3条
灌溉受水区的农业生产,雨季以种植水稻为主,采用集约化耕作,运用新技术,使用改良品种或生育期中短的本地品种(每个项目使用一至两个品种);旱季在用水便利之处,须种植水稻及市场所需作物,意即农户须在各灌溉系统供水能力范围内充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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