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萨拉湾省木材经营突出问题的指导性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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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ive Order on Addressing Prominent Issues in Timber Trade in Salavan Province

简介

萨拉湾省长依据政府通告就木材经营乱象作出指导性命令,明确合法木材完税后准予加工或出口、违规木材没收充公并立案,严禁非法采伐、收购和转移木材,并规范锯木厂、运输载重及外籍人员从业

条文

第1条

责成省级负责委员会、省相关厅长及县长继续落实在萨拉湾省试行第5号/总理命令的工作,尽快完成。对合法木材且已履行各项义务齐全者,准予继续在境内加工;若需出口,须缴纳百分之三十特别税,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包括从一号场、二号场、三号场起运的运输税及各种运输税,足额缴清并缴纳各项手续费,同时按每立方米五万基普缴费,以供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于不合法木材6,920立方米,须百分之百罚款并依2013—2014财年补缴义务;若经营者不履行或履行不正确,则予以罚款并将该批木材没收充公,再依法立案处理。
关于尺寸不达标木材(小料、短料),亦应进行检查并细致清晰地区分木材质量,再按部委指导意见及与相关厅会议结论办理(参照副总理2014年10月19日的指导意见)。
关于将境内木材调往外省以及从外省调入木材,一律暂停;待对境内木材进行细致检查后方可执行。

第2条

禁止省各厅、县长、村长以及各级组织准许境内外商人和民众勘查、收集囤积木材、采挖树木以及从天然林收购木材,一律严禁。责成林业检查执法人员从严巡查检查。一经查获,须将全部木材没收充公,并对个人和法人从严立案处理。

第3条

在从各建设项目按年度配额采挖树木出场之前,若须采伐,须严格遵守林业法律规定,必须开展实地勘测、逐株丈量并准确核算材积后,再向政府申请采伐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采挖、采伐出场。从水电站库区采伐出场不得超出淹没区范围;从道路通道采伐出场每侧不得超过五米;至于从电力线路走廊、矿产采挖区及其他地段采伐,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责成农林厅按职责直接负责;每一次开展勘查采挖木材,都须取得地方行政当局的确认,方可上报相关部委,并经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从各项目采伐的木材数量,须按政府决定的方向出售,并须按工商部各阶段公布的木材义务价格出售,以洽谈或竞拍方式按规定办理。
将原木、方材出口至外国,须经政府批准,须经省级管理机关正式上报相关部委;获许可的经营者须缴纳百分之三十特别税并另缴各项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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