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与水资源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ນ້ຳ ແລະ ຊັບພະຍາກອນນ້ຳ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Water and Water Resources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水与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与利用规则,旨在确保水资源可持续使用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本法适用于境内一切水体及相关活动,明确主管部门职责,规范用水许可、水质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禁止损害水资源生态的行为,以促进公平合理用水。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修订)
本法规定关于水与水资源的管理、行政、保护、开发、利用,防范水害损失,对受影响区域进行修复治理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保障水与水资源的质量、数量并使其可持续,旨在满足人民生活、农业生产、工业及服务业用水需要,保障社会、自然环境的保护,按绿色、可持续的方向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与区域、国际相衔接,为经济社会的保护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水与水资源(修订)
水,是一种液态的自然资源,是水资源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
水资源,是自然资源,由水、水源以及水源中有生命或无生命之物组成,如水生植物、水生动物、矿、矿石、砂、淤泥、矿物质等。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新增)
本法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1. 水源,指自然或人工形成、存在于地表、地下及空中的水长期或临时聚集、栖留、流动之处所;
2. 地表水源,指位于地表的水,如江河、溪流、山涧、沟渠、运河、湖泊、沼泽、潭、坑、瀑布、水库、地表潜流、岩泉等;
3. 地下水源,指位于地下、呈层状、囊状、脉状或与岩土混合的水,如井水、泉水、矿泉水、承压水、地下潜流等;
4. 空中水源,指雨水、雪、露、霜等;
5. 水库,指通过开挖、拦截山涧水、河水等方式蓄水储备的系统,以保有足量水源储备,保障人民生活、农业生产、自然及社会生态稳定等用水需要;
6. 大坝、堰,指通过截流、蓄水建成的构筑物,用于发电、灌溉或其他用途;
7. 污水,指含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水,或经使用后水质改变的水,如家庭、农业、工业及其他活动用过之水;
8. 水资源综合管理,指对水及水资源、土地、森林及其他资源进行协调、均衡、统一管理与开发的过程,以保障上述资源的管理与开发取得经济社会及环境的最高综合效益;
9. 水土流失防护,指防止并阻止集水区、水库及临水地带发生侵蚀冲刷;
10. 禁渔保护区,指在水源区或江河某段划定为全年禁渔的水域,作为水生动物资源安全栖息繁殖之所;
11. 户,指共同饮食起居、共同从事日常活动的人或人群所居之家;一户可包含一个或多个家庭、一个或多个核心家庭;
12. 生态系统,指自然界中有生命与无生命之物之间相互正负关联、稳定共存的关系;
13. 污水处理池,指消除或减少污水中污染物、使其降至最低、符合标准且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理池。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103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