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重视落实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指示令
ຄຳສັ່ງ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ເພີ່ມທະວີຄວາມເອົາໃຈໃສ່ໃນ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 ວຽກງານ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ສັດນ້ຳ ແລະ ສັດປ່າ ໃນຂອບເຂດທົ່ວປະເທດ
Directive Order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Attention to the Management of Aquatic and Wildlife Nationwide
简介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就在全国范围内加强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向各省、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处)发出指示,部署宣传教育、禁猎禁捕、放生增殖、查处非法贸易等十二项措施
条文
第1条
致:各省、万象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厅长,以及全国各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办公室主任。事由:进一步加强重视落实全国范围内的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依据第07/国会号《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法》(2007年12月24日颁布)第四/五部分第64条之规定。依据总理第435/总号令(2011年11月28日)《关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的组织与活动》。过去若干年间,可见许多地方都积极重视本地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的管理,在国家森林保护区、防护林区、湿地、市场及餐馆开展巡查;同时通过制定规章、在野生动物及水生动物怀孕、产仔哺育期间实行禁猎禁捕措施进行宣传普及,并制止非法的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贸易;发动群众将猎枪和灭绝性捕鱼工具上交给行政当局,以便按照《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法》的规章正确管理和使用。与上述积极面并存的是,仍发现某些地方存在违法现象:在市场及各条道路上贩卖受保护的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仍有偷猎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的行为,使用战争武器、炸药、毒药、化学品、电鱼器等方式捕鱼;某些地方仍有偷猎野象、在市场及餐馆公然无视法律贩卖禁猎类(名录一)和管理类(名录二)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的现象。
第2条
上述消极现象属于违反国家颁布的法律及各项规章的行为,违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并对我国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的繁衍与存续构成威胁。因此,为将上述消极现象纳入法律规章轨道,作为以国家放鱼及水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日(2016年7月13日)为契机积极开展的活动,并为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的繁衍创造条件,部长发出指示令:责成各省、万象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及各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办公室,与地方行政机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落实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第3条
建议地方行政机关以多种形式向干部、军人、警察、商贩、餐馆经营者及各族群众组织宣传并深入学习领会《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法》的核心内容,使之成为广泛而普遍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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