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无烟场所、在烟草制品包装物上印制健康警示以及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ຈັດສະຖານທີ່ປອດຄວັນຢາສູບ, ການພິມຄຳເຕືອນສຸຂະພາບໃສ່ວັດຖຸຫຸ້ມຫໍ່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ຢາສູບ ແລະ ການຫ້າມໂຄສະນາ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ຢາສູບ

Agreement on Smoke-Free Places, Health Warnings on Tobacco Packaging, and Prohibition of Tobacco Advertising

简介

本协议依据《烟草控制法》制定,旨在统一全国设置无烟场所、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图文健康警示和有毒及致癌物质标签、禁止烟草广告等的实施。涵盖术语解释、禁烟与吸烟场所标志、警示与标签印制规格、信息报告、对烟草经营者的禁止行为及监督检查职责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依据《烟草控制法》(2009年11月26日第07/国会号)第33、34、37、38及48条制定,旨在使设置无烟场所、在烟草制品包装物上印制健康警示以及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等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且统一地实施。

第2条

术语解释。除《烟草控制法》(2009年11月26日第07/国会号)所用各术语外,尚有部分术语需补充解释如下:1.消费烟草制品,指经口或鼻吸食、吹吸、含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2.电子烟草制品(e-cigarette 或 electronic cigarette),指含挥发性尼古丁、借电能吸食的电子烟。此类电子烟有多种不同类型,有的形似烟斗,有的形似圆珠笔等小型管状物;3.水烟草制品(shisha),指一种吸烟器具,借电能系统吸食溶于水中的挥发性尼古丁,经管道入口。除尼古丁外,还掺有调味物质,如各种果味,使人误以为是本地烟草制品且对健康无害;4.建筑物内,指任何有顶棚遮盖、或以墙体围合或无墙体的场所,无论该墙体是永久性还是临时性;5.烟草烟雾中的有毒物质和致癌物质:甲)有毒物质:1)一氧化碳,与汽车尾气为同一物质,阻碍氧气输送至全身,导致心血管疾病并致死;2)氰化氢,是一种损害肺部支气管和肺泡的毒气,引起咳痰,是慢性支气管炎的病因并致死;3)尼古丁,是一种成瘾物质,仅见于烟叶,使动脉狭窄堵塞,导致心血管疾病致死,并被用于制造杀虫剂;4)氨,与马桶清洁剂为同一物质,刺激眼鼻,是支气管炎的病因并致死;5)二氧化氮,是损害支气管和肺泡黏膜的气体,导致慢性阻塞性肺病并致死;6)砷,用作灭鼠药成分,经口或呼吸进入人体后损害消化系统及身体其他部分,最终致死。乙)致癌物质:1)焦油,与铺路沥青为同一物质,积聚于肺部,是肺癌及慢性支气管炎的主要病因并致死;2)福尔马林(甲醛),是用于防腐尸体的防腐剂,是致癌病因并致死;3)亚硝胺,是一种防腐物质,导致肝、肾、食道及胃部癌症并致死。第二章 禁烟场所内的标志设置及准许吸烟

第3条

禁烟场所标志的设置。依据《烟草控制法》第37及38条关于禁烟场所的规定:1)禁烟场所须张贴禁烟标牌或标志;2)禁烟标志须张贴于公开、易见、清晰之处,特别是该场所的入口;3)禁烟即禁止吸食一切种类的烟草,包括电子烟(e-cigarette 或 electronic cigarette)及水烟(shi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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