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微型金融机构法令》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ສະຖາບັນການເງິນຈຸລະພາກ

Guidelines on Implementing the Decree on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

简介

本指导意见旨在阐明《微型金融机构法令》部分条款,确保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内容涵盖吸收存款型与非吸收存款型微型金融机构及微型金融项目的设立审批、注册资本、外资比例、业务范围、监管、违规处理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指导意见的制定旨在阐明《微型金融机构法令》部分条款,使其更加明确,以确保该法令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

第2条

术语解释。本指导意见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固定资本,指建筑物和土地;2.实物资本,指作为固定资产的资本,如:车辆、电脑、桌、椅;3.流动资本,指货币形式的资本;4.分支机构,指微型金融机构中获准在其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的部分,可在总部设于万象市及外省、并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同意的范围内设立;5.服务点,指微型金融机构中获准开展某部分业务的部分,须依其总部的委托并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同意;6.微型贷款,指最高额度不超过五千万(50,000,000)基普的小额贷款;7.关联方,指:—对微型金融机构账目执行审计职能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持有微型金融机构资本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个人或企业;—董事会成员、管理层或负责人,或负责贷款评估与审批的员工所在公司,以及微型金融机构中持股等于或超过百分之十(10%)的董事会成员、管理层或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养父母、配偶、继子女、养子女,或兄、姐、弟妹)及旁系亲属(如:女婿、儿媳、岳父、岳母、伯叔、姑姨);—微型金融机构所持股的法人;8.正常贷款,指能按合同条件完全履行偿还的贷款;9.不良贷款,指:—本金和利息全部或任何部分未能按既定还款计划偿还,逾期自三十一(31)天起的贷款;—经一年期重组后的贷款中,本金和利息全部或任何部分未能按既定计划偿还、逾期自三十一(31)天起的部分。10.会计凭证,指总分类账、日记账、现金记录、各类账目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无论是手工记录、电脑记录还是微型金融机构所用其他系统记录;11.代理人,指作为某个人或法人代表,开展业务、谈判、签订合同及/或办理各类业务的个人或法人;12.相关部门,指:执法人员、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方;13.临时营业许可证,指原则性确认函,使营业许可申请人据以准备齐全各项条件,如:配备技术设备、人员及缴纳注册资本。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九十(90)天;14.永久营业许可证,指正式准许开展微型金融业务的许可证;15.库存现金,指吸收存款型及非吸收存款型微型金融机构所持有的现金。

第3条

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吸收存款型微型金融机构、非吸收存款型微型金融机构、微型金融项目,以及上述微型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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