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安全保卫力量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ຳລັງປ້ອງກັນຄວາມສະຫງົບປະຊາຊົນ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People Security Forces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人民安全保卫力量的组成、职责与运作原则,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其适用范围涵盖中央及地方各级安全保卫机构,明确其任务、权限及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本法强调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并对力量的组织管理、监督及责任追究作出基本规范。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人民安全保卫力量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保障该力量在政治思想上坚定、组织上坚强、纪律严明、具备专业技能、拥有先进且现代化的工作方式方法,旨在完成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宁与秩序的任务,参与保卫、建设和发展国家。
第2条
第2条 人民安全保卫力量
人民安全保卫力量是武装力量,来自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为老挝各民族人民的利益,处于老挝人民革命党全面、直接、绝对的领导之下,并处于国家的管理之下,肩负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宁与秩序的职责,其中包括职业安全保卫力量和半职业安全保卫力量。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官警(警官与警员):指职业安全保卫力量;
2. 警官:指职业安全保卫力量中自上尉至将官者;
3. 警员:指职业安全保卫力量中自二级至代理少尉者;
4. 二级:指职业安全保卫力量的最低衔级;
5. 代理少尉:指准少尉级;
6. 村群安全保卫力量:指在县、市、城市安全保卫指挥部所辖各村群履行职责的职业力量;
7. 村安全保卫力量:指在村从事安全保卫工作并配有专门制服的半职业力量;
8. 犯罪:指刑法及其他规定刑事处罚的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9. 爆炸物:指能引发反应而导致燃烧、爆炸并具有毒性的化学物质;
10. 专业用动物:指经训练用于安全保卫力量各类专业工作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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