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划定华潘省境内公路保留区范围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ຮັບຮອງການກຳນົດຂອບເຂດສະຫງວນທາງຫຼວງພາຍໃນແຂວງຫົວພັນ
Decision on Approving the Delineation of Road Reserve Areas in Huaphan Province
简介
华潘省省长发出决定,核准划定省内国道、省道、县道及农村公路的保留区宽度标准(按路段穿越城镇、田园、山林及旅游偏远区分别计算),并要求各方严格执行、违者依法追责
条文
第1条
核准划定华潘省境内公路保留区范围如下:一、国道。1.1 穿越省城镇、县城镇、村群及已完成城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小城镇路段,同意按上述规划图执行;尚无规划图的村庄或社区,则划定为自路中心向外两侧各10米。1.2 穿越田地及园地的路段,同意划定为两侧各15米,自路中心向外计。1.3 穿越山区、林区或除田地之外的生产区路段,同意保留两侧各25米,自路中心向外计,因须防止群众刀耕火种开荒;旅游及交通不便地区,同意划定为两侧各25米,以避免侵占或破坏自然。1.4 半径80(米)的弯道路段,依照公路法保留,宽度两侧各25米,自路中心向外计,因将来可能截弯取直拓宽。二、省道。2.1 穿越省城镇、县城镇、村群及已完成城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小城镇路段,依上述规划图执行;尚无规划图的村庄或社区,同意划定为两侧各10米,自路中心向外计。2.2 穿越田地及园地的路段,同意划定为两侧各10米,自路中心向外计。2.3 穿越山区、林区或除田地之外的生产区路段,同意保留两侧各25米,自路中心向外计,因须防止群众刀耕火种开荒;旅游景区及特殊交通不便地区,同意划定为两侧各50米,以避免侵占或破坏自然。三、县道。3.1 穿越县城镇、村群及已完成城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小城镇路段,依上述规划图执行;尚无规划图的村庄或社区、田地及园地,则依照公路法保留两侧各10米,自路中心向外计。3.2 穿越山区、林区或除田地之外的生产区路段,同意保留两侧各25米,自路中心向外计,因须防止群众刀耕火种开荒;旅游景区及特殊交通不便地区,同意保留两侧各50米,以避免侵占或破坏自然。四、农村公路。4.1 穿越县城镇、村群及已完成城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小城镇路段,依上述规划图执行;尚无规划图的村庄或社区、田地及园地,则依照公路法保留两侧各5米,自路中心向外计。4.2 穿越山区、林区或除田地之外的生产区路段,保留两侧各25米,自路中心向外计,因须防止群众刀耕火种开荒;旅游景区及特殊交通不便地区,同意保留两侧各50米,以避免侵占或破坏自然。
第2条
各方务必知晓并共同严格执行。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凡违反不执行者,将依照法律法规采取处理措施。
第3条
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