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文条例》的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ເອກະສານທາງການ
Directive on Implementing the Official Document Regulations
简介
内政部为落实第239/政府号《公文条例》(2015年8月19日)发布指示,详细规定公文的种类、构成要素与制作(含12项要素的技术排版与签署、盖章规则)、收发文管理、归档与档案业务(收集、立卷、价值鉴定、登记、保护、利用、移交与销毁)以及管理监督机关与实施办法,并附各类行政公文格式样本
条文
第1条
本指示对第239/政府号《公文条例》(2015年8月19日)若干条款的内容予以细化并指导实施,旨在切实开展文件管理与档案工作,使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符合实际并达成既定目标。
第2条
公文种类包括:
1.1 法规性文件:指调整社会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或特定约束力,由中央及地方有权机关制定、批准并颁布施行的法律性文件。法规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国会决议、国会常委会决议、立法令、国家主席令、政府法令、政府决议、总理令、总理命令与协议,部长、隶属政府机关首长的命令、协议、指示,省长、首都市长的命令、协议、指示,县长、市镇长、城市长的命令、协议、指示,村规民约及国际条约(其格式与制定方法另由法规规定)。
1.2 行政文件:指为落实党和国家既定方针政策,在机关与机关、机关与法人或个人之间处理某项工作或事件而制作的文件。机关日常公务中普遍使用的行政文件包括:计划、报告、总结、申请函、答复函、邀请函、授权书、证明书、调动书、通告、消息通知、随送清单、记录及其他。其中,条例第5条所规定的「声明、合同、项目、电报」属于部门专业文件。各类行政文件的格式应按本指示附件执行。
1.3 部门专业文件:指各组织具有专门性质的文件,如党组织、群众组织、社会、法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防、维护治安、外交、户籍管理、财政、贸易、教育、医疗、交通、公共工程与运输、科技及其他使用本专业领域文件的部门,以体现其专业明确性。部门专业文件的种类、构成要素与制作,由该部门组织首长在与内政部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
第3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文所用字体(字型)应按国家字体管理机关正式颁布的字体执行。公文正文用12号普通字体打印,纸张规格为宽21厘米、高29.7厘米(A4纸),各边页边距如下:上边距02厘米;下边距02厘米;右边距02厘米;左边距03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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