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ສານປະຊາຊົນ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The people's court Law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职权与审判活动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司法独立、公正裁判及法律正确实施。本法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明确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同时,本法对相关法律用语作出界定,以统一司法实践标准,维护法制统一与司法权威。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人民法院的组织、运行、管理、督查、监察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保障法院履行职责具有质量、效能和实效,使诉讼程序顺畅,案件的审理与审判迅速、透明、客观、准确和公正,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宁,经济社会持续增长。

第2条

第2条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案件职能的司法机关。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唯有法院才有权依据证据,在尊重和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审理、审判案件。

第3条

第3条 (修订) 用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1.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指院长、副院长、审判庭庭长、副庭长、法官、助理法官、书记员、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
2. 法院的裁断:指法院的命令、裁定、判决和宣判;
3. 法院的命令:指法院就诉讼作出的一类裁断,如查封财产令、冻结财产令、中止案件令、拘捕令等;
4. 法院的裁定:指法院就法院管辖权、合议庭、不受理案件、死刑判决等作出的一类裁断;
5. 法院的判决:指一审法院的判决;
6. 法院的宣判:指上诉审和撤销审法院的判决;
7. 当事人:指原告和被告,以及案件中的第三人;
8. 其他辩护人:指律师、组织机构代表、配偶、父母、监护人或近亲属,依委托或依法参加诉讼,以保护被告或被告人、被害人、民事原告或民事责任人的合法权益者;
9. 律师:指依法获得指定,参加诉讼以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者;
10. 法院传票:指由法院签发,传唤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依传票所定日期和地点到庭的文书;
11. 法院惯例:指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某一事项,以及法律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民事、商事、劳动、行政、家事和儿童案件作出的判决,作为各级人民法院遵循执行的依据;
12. 书记员:指经任命协助合议庭工作,负责整理和管理案卷、记录口供、准备和记录庭审笔录及合议庭交办其他工作的人员;
13. 已发生确定效力的判决:指原告、被告、第三人未提出上诉、申请撤销,或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法院判决、宣判,以及大区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审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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