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一站式服务"机制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ກົນໄກ "ການບໍລິການຜ່ານປະຕູດຽວ" ຢູ່ອົງການບໍລິຫານລັດ

Agree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ne-Stop Service" Mechanism in Stat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简介

本协议(总理第86/总令号)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一站式服务"机制的适用范围、原则及推广办法,旨在便利组织和民众办事、减少民众负担、防止公职人员违法腐败受贿,并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能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中央各部门实施和推广'一站式服务'机制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实施'一站式服务'机制旨在深刻改善国家行政机关与各类组织及民众之间的关系,减少民众办事的困难与烦扰;抵制和遏制公职人员队伍中的犯罪行为、贪污腐败、受贿现象,并旨在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威信与效能。

第2条

定义。“一站式服务”机制是指为处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组织和民众办理业务的机制,即从接受组织和民众的申请、接收文件起,到送达答复结果、退还文件止,均通过国家的同一个服务窗口办理。

第3条

"一站式服务"机制实施原则:
3.1 办理及文件流转的程序须简明、清晰、简便,并符合法律;
3.2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各相关部门的权利、职责与责任,以及上述部门相互联系协调的制度须明确;
3.3 所有服务规章、收费及时限规定,均须公开张贴,使前来办事者明确知晓并见到;
3.4 在单一窗口接收民众的申诉、申请或各类文件;
3.5 国家各部门之间相互联系协调以处理民众的申请,系国家机关的职责与责任,避免民众自行奔波办理文件;
3.6 办理业务须便利、迅速、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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