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基金会法令》的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ມູນນິທິ

Instruc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cree on Foundations

简介

⚠️母法已更新:本指示依2011年《关于基金会的法令》制定,该法令已被2025年《基金会令》取代,具体规定以新令为准。本指示为老挝内政部第63/ພນ号指示(2012年4月2日),用以细化和指导执行第149/ນຍ号《基金会法令》中若干条款,统一规范基金会接受捐赠与募集资金、设立审批程序、人员构成、合并分立与注销、表彰与违规处理措施,以及法令施行前已设立基金会的重新登记等事项

条文

第1条

(第20条主席称谓及捐赠相关事项)按本条规定的理事会主席或理事委员会主席,亦可称为基金会主席。
甲、关于接受资金、财产捐赠及设立资金、财产捐赠受理点:
1. 接受境内个人、法人及各类组织的捐赠:基金会可无须经有权批准设立的组织机构同意即接受资金、财产捐赠;但对于价值在一千万基普以上的捐赠,在接受完毕后应于最迟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省级财政厅及有权批准设立基金会的国家组织机构。
2. 接受境外个人、法人及组织的捐赠:基金会可无须经任何国家组织机构同意,接受价值在一亿基普以下的资金、财产捐赠;但价值在一亿基普以上的,应事先申请许可如下:
— 在全国范围内活动的基金会,应向外交部申请许可,并须持有内政部出具的基金会资格确认书。每次接受捐赠完成后,应于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和内政部。
— 在省、首都、市或市政范围内活动的基金会,应向省、首都对外联络厅申请许可,并须持有省、首都内政厅出具的基金会资格确认书。每次接受捐赠完成后,应于最迟7日内报告省、首都财政厅、对外联络厅和内政厅。
3. 设立资金、财产捐赠受理箱(点):基金会可依其章程规定,并在征得场所所有人同意的基础上,于各场所设置资金、财产捐赠箱。
乙、关于募集资金:基金会可通过举办论坛、召开会议或举办各类活动等形式动员、募集资金、财产入会,以号召个人、法人、组织捐赠、资助资金和财产予基金会,并应遵守下列程序:
1. 通过省、首都内政厅向省长或首都市长提交申请书,就拟用作募资活动场所的地点申请许可。申请书须载明募资的目的、内容、日期、时间、地点和方式,同时须保障活动现场的安宁与秩序。
2. 每次募资完成后,基金会应于7日内向批准设立的机构报告。
通过募集动员所得的资金和财产,在扣除必要开支后,只能用于既定目的。在为某项专门用途募资的情形下,募集动员所得的全部资金和财产只能用于基金会该项专门用途,如:水灾、风灾、火灾、疫病、旱灾等。
(关于设立基金会须于初期具备的资金和财产)发起人或基金会发起委员会须于初期具备必要、适当数量的资金和财产,以保障工作正常、经常性地开展,并能实现其章程所定目的。
丙、基金会的人员构成:属于老挝个人、组织或法人的基金会,其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监察委员会、主任及秘书长,须为老挝公民且非精神丧失者。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作或职业的外国人、外籍人士,若已与组织或老挝公民共同出资、出财产设立基金会,可担任基金会的名誉主席或顾问。
丁、关于设立基金会的程序:[见下条]

第2条

该法令的详细执行规定如下:

一、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活动的基金会,第一阶段:发起设立人组成基金会发起委员会,负责编制申请设立基金会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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