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ໄຟຟ້າ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Electricity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电力领域的基本原则与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和使用等活动。本法明确电力作为重要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确立相关主管机关的职责,并对电力业务许可、安全规范及禁止行为作出规定,以保障电力供应稳定、促进合理利用并维护使用者权益。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电力工作的组织、运行、规划、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原则、制度和措施,以使电力事业及电力业务高效运行,发挥自然资源优势,节约、绿色、可持续地用于输电与发电,提高老挝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并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
第2条
第2条 电力
电力,是指由自然资源——如水能、风能、太阳能、燃油、煤炭、生物质、地热、天然气以及核能等——所产生的一种能源,由电功率、电流、电压、频率等构成。
第3条
第3条 用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1. 电力项目开发,是指对电力项目进行研究、勘察收集数据、筹集资金、寻找购电方、设计、施工、解决与环境—社会及自然相关的问题以及运营的过程;
2. 审慎运营,是指世界电力行业普遍认可、作为决策或实施基础、能够导向高效、安全、可靠地使用资金的做法、形式和方法;
3. 装机容量,是指发电厂或发电机组的发电能力;
4. 优先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及省级电力发展规划的项目;
5. 小型项目,是指装机容量在五千千瓦及以下的发电项目;
6. 配电站,是指与输电系统相连、用以变换或降低电压以适应分配、向用电户供电的变电站;
7. 良好运行状态,是指资产或设备适合于其使用目的、能够良好实现其目的、并具备符合技术特性的状态;
8. 谅解备忘录,是指由政府或地方行政当局(由能源矿产部及计划与投资部门代表)与法人之间签订、用于对电力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规定为推进项目开发阶段所限定期限的文件;
9. 项目开发协议,是指由政府或地方行政当局(由能源矿产部及计划与投资部门代表)与法人之间签订、旨在继续完成可行性研究直至最终阶段,包括将对政府产生的收益与影响数字、进入售电市场、资金来源、承包方等,并按项目开发协议规定的协议;
10. 电力项目构筑物,是指电力设备及机械、土木建筑、开关站、至收发点的专用线路、楼房、电厂厂房、机器及其他用以运营电力项目的设备;
11. 独立发电业务(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缩写IPP),是指由私人全额投资或与国有企业合资、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于作为国家主要发电和供电方的国有企业之外的电力项目或电力业务;
12. 老挝电力技术标准,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制定并用于电力事业管理的电力标准,包括电力的设计、施工、生产、运营、输送、分配、服务及使用;
13. 电力能源来源,是指可用于发电的自然资源来源,包括可再生来源和不可再生来源;
14. BOO(Build, Own and Operate),是指建设、拥有并运营;
15. BOT(Build, Operate and Transfer),是指建设、运营并移交;
16. 累积影响,是指由过去、现在及将来的多项活动,人类的直接和间接活动经历时间累积汇聚而成的对环境的影响;
17. 开关站(Switching Station),是指作为发电厂一部分、连接发电厂与输电线路的变电站;
18. 主合同,是指由政府或地方行政当局(由能源矿产部及计划与投资部门代表)与中标项目开发方之间签订、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家初步收益数字及项目开发其他条件,包括项目技术结构形式,作为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基础的协议;
19. 农村电力,是指某一区域单独的专用电力系统,以小型水能、燃油机组、太阳能或其他能源发电,服务于偏远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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