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留林与防护林管理的指示令
ຄຳສັ່ງ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ປ່າສະຫງວນ ແລະ ປ່າປ້ອງກັນ
Instruction on the Management of Reserved Forests and Protection Forests
简介
川圹省第09/省办-川号指示令,针对全省保留林和防护林管理不严的问题,部署加强林业资源管理、禁止在保留林与防护林内修路及采伐、禁止猎捕水生与野生动物等8项措施
条文
第1条
责成相关部门、行业及各县行政当局重视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尤其是保留林和防护林区内,须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2012年3月8日第32/总理号《关于通过林业管理、林业检查及木材业务会议决议》的决定、川圹省省长2011年3月16日第139/省办-川号《关于以可持续方式划定、管理、保护和使用水源防护林》的决定,以及2012年4月20日工业与商业厅、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农业与林业厅之间关于林业管理与木材业务工作交接备忘录执行。
第2条
责成各部门、行业及各县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并动员群众主动参与林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并改善提高群众生活,通过规划和分配林地交由群众管理使用,包括以可持续方式种植和利用林下产品、药用植物等,以供使用并为各族群众创收,使其丰衣足食,避免将木材作为商品使用而导致灭绝并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第3条
全省保留林和防护林的管理工作,责成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及各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办公室,各县负有彻底管理并全面发展、严格管理的职责。国家生产林的管理工作,责成农业与林业厅负有全面发展、严格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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