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管理与保护的指示令
ຄຳສັ່ງ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ປົກປັກຮັກສາສິ່ງແວດລ້ອມ
Instruction o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简介
川圹省省长发布的指示令,要求省内各部门、机关、企业、村组织及全体居民共同管理与保护环境,明确投资项目须取得环境证书、控制污染、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措施等21项规定
条文
第1条
全体干部、军人、警察以至广大群众、学生、大学生,应主动担当起预防、保护、修复、恢复环境,控制污染及自然灾害的责任,使环境绿色清洁、美观,远离污染,不对人、动物、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第2条
个人、家庭、法人及各部门组织,均有义务通过预防、改善、修复、恢复、控制、跟踪和监测来保护环境,不造成影响,不使环境退化,不产生和排放超过国家污染控制标准及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以确保环境质量良好并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3条
个人、家庭、法人及各部门组织,因其经营活动而对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造成影响的,必须负责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包括承担解决该问题所需的全部各项费用,使其足以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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