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补充提供信息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ະໜອງຂໍ້ມູນເພີ່ມເຕີມ ຂອງ ສະຖາບັນການເງິນ
Decision on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Provision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简介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发布的决定,规定金融机构在申请经营许可时须补充申报资金来源、股东结构及真实受益人等信息的原则、措施和程序,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可核查。适用于境内外申请并获准经营各类金融机构(含小额信贷机构、信用与储蓄合作社、租赁公司、典当行、跨境快速汇款公司等)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关于资金来源申报、股东结构以及作为个人、法人或组织(境内外)的真实受益人申报的原则、措施和程序,适用于专门申请经营金融机构业务、以及已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许可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使资金引入、资金来源申报和真实受益人信息符合规章、准确并可供核查。
第2条
适用范围。本决定适用于具有专门目的申请经营业务、并已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许可、以下列形式经营业务的境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吸收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不吸收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信用与储蓄合作社、小额信贷项目、信贷租赁公司、典当行以及国际快速汇款公司。
第3条
经营业务许可的申请。具有申请经营金融机构业务目的的境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须具备并提交符合第154-159/工商部令(2012年2月17日)及第1038/工商部令(2014年7月24日)所规定的「经营业务许可条件及所需文件」的相关条件和文件。除此之外,还须补充提交以下文件:1.关于注册资本来源及股东构成的详尽证明文件,涵盖境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对于外国投资者,须持有该国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准许将资金汇出境外的证明;2.若申请经营业务者为法人,须有股东大会决议任命代表股东之人员;3.申报关于真实受益人(股东)所有权的充分文件与证据;4.申报真实受益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证据信息,须经历清白、此前无刑事犯罪记录;凡涉及任何犯罪(境内或境外)的详细信息、以及主管机构查实存在危害的,均须申报;5.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变更须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许可,并须具备与管理人员相同的条件及提交相同文件;6.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所规定的其他信息,须详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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