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分行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າງຕັ້ງທະນາຄານທຸລະກິດ ແລະ ສາຂາທະນາຄານທຸລະກິດ
Agreement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and Branches of Commercial Banks
简介
本协议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制定,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原则与规章,包括持股、申请文件、审批、临时及永久设立许可证的颁发、分行与服务网点的设立、股东与管理人员变更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分行的原则与规章,作为申请和审议设立申请的依据,旨在确保获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分行具备实力与稳健性,能够积极投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并与地区及国际接轨。
第2条
设立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分行的原则。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设立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分行均须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的许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不受理无实体的银行设立申请,以及无实体的申请人提出的设立申请。
第3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持股。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商业银行设立的股东,但其中必须有一家或多家银行持有可表决股份总数50%(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设立股份。就自然人而言,每一人持有商业银行设立股份不得超过可表决股份总数的10%(百分之十)。境内及境外商业银行可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集团内银行,可持有集团内银行至多100%(百分之百)的股份,并可依本协议规定设立其分行。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股东,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的银行中不得在两家以上银行拥有重大利益,但为增强经营不善银行的实力、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批准而入股的情形除外。具有家庭关系或亲属关系(无论直系或旁系)的自然人股东,视为同一人,并须遵守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自然人持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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