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令——关于以老挝语张贴商品标签

ຄຳສັ່ງ 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ວ່າການ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ຕິດສະຫຼາກສິນຄ້າ ເປັນພາສາລາວ

Ministerial Order on Displaying Product Labels in the Lao Language

简介

工业与贸易部部长发布的命令,为细化《消费者保护法》第18、19、20、60、61条而要求生产者、进口商及批发零售商在销售前以老挝语张贴商品标签,并规定标签内容、豁免情形、违规处罚及执行时限

条文

第1条

责成省、首都工业与贸易厅会同辖区内各县(市)工业与贸易办公室深入宣传,并指导生产者、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按下列要求以老挝语张贴商品标签:1)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组装、加工、包装的生产者,以及凭工商登记从事批发贸易或作为某商品销售代理的进口商和销售商,必须先以老挝语张贴商品标签,方可向消费者销售或供货给零售商。若贸易稽查人员发现所供商品未以老挝语张贴标签,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或吊销工商登记证。2)从事零售贸易的经营者:接收商品用于销售时,只能接收已以老挝语张贴标签的商品;同时也只能上架销售已以老挝语张贴标签的商品。若贸易稽查人员发现上架销售的商品未以老挝语张贴标签,将受到警告、罚款、扣押或查封该商品。3)对于在本命令公布施行前已生产或进口用于销售的商品,零售商须向供货方协调取得老挝语标签;若供货方无法印制,则由万象都省工业与贸易厅会同县工业与贸易办公室下基层核查并登记该商品,此后分阶段跟踪其销售,直至该批商品销售完毕为止。

第2条

标签内容必须按2010年6月30日第02/ສພຊ号《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商品类别或种类;2)生产者及进口销售者已注册的商标;3)生产地点及进口销售者、商品生产国;4)价格、数量、容量、质量、体积、注明配比的成分、使用方法说明、警示、生产年月日及保质期(使用截止日期)。标签须粘贴牢固、张贴于易见之处,并须同时贴于商品本身及外包装箱或各类盛装物上。自外国进口的商品,其老挝语标签的内容须与外文标签的内容相符。

第3条

豁免按本命令规定张贴标签的商品有以下几类:1)为转口而临时进口的商品、为在展销会(集市)上展示而临时进口随后复出口的商品、过境商品;2)馈赠品和礼品;3)生鲜食品、经加工但无包装并直接售予消费者的食品;4)无包装的原材料,进口用于供应工厂生产或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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