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扣留、查封或冻结与恐怖分子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资金的命令

ຄຳສັ່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ກັກ, ການຍຶດ ຫຼື ການອາຍັດ ທຶນທີ່ພົວພັນກັບຜູ່ກໍ່ການຮ້າຍ ຫຼື ການສະໜອງທຶນໃຫ້ແກ່ການກໍ່ການຮ້າຍ

Order on the Seizure, Freezing, or Attachment of Funds Related to Terrorists or Terrorist Financing

简介

本命令由老挝总理颁发,规定了对与恐怖分子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资金进行扣留、查封、冻结及处理的程序与措施,并明确确定相关人员名单、解冻与处罚等事项

条文

第1条

责成国家反洗钱与反资助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资委)、各部、部级机构、地方行政机关、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相关个人、法人及组织,按照本命令规定的步骤和方法,对与恐怖分子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资金进行扣留、查封、冻结或处置,并确定与恐怖分子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人员的名单。

第2条

应予扣留、查封或冻结的资金,是指《反洗钱与反资助恐怖主义法》第()条第5项所规定的、具有以下关联的资金:
2.1 属于被列入与恐怖分子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人员名单者所有,或处于其直接或间接占有、控制之下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及由该资金所产生的收益;
2.2 属于代被列入名单者持有所有权、或处于其控制指挥之下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所拥有、占有及控制的资金;
2.3 已提供或意图提供给恐怖活动的资金,包括从恐怖活动行为中所获得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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