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网络互联互通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ເຊື່ອມຕໍ່ເຄືອຂ່າຍໂທລະຄົມມະນາຄົມ

Agreement on Interconnection of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s

简介

本协议由邮电与通信部颁布,规定电信运营商之间及与国家互联网中心之间网络互联互通的原则、规则与措施,涵盖申请审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合同签订、禁止行为及违规处理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关于电信网络互联互通工作的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具有统一性、便利性、安全性、高效能与高效益,旨在使各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实现平等,形成以国家互联网中心为枢纽的通信集中系统,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电信网络互联互通。电信网络互联互通是指两个或多个电信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电信网络相互连接,以使处于不同网络的电信服务用户能够便利地相互通信联络。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电信服务提供商,是指获准从事电信服务业务的公司,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信息数据中心、电话、短信及其他电信服务提供商;二、通信集中系统,是指国内与国外电信网络相互连接、接入设于国家互联网中心的通信集中系统;三、电信网络互联互通费率,是指电信服务提供商之间互联互通的服务费率,由邮电与通信部确定;四、过境费率,是指为使两个或多个电信服务提供商之间实现电信网络互联互通,经由国家互联网中心连接的服务费率,由邮电与通信部确定;五、国家互联网中心(简称「国互中心」),是指隶属于邮电与通信部、相当于司局级的一个国家组织机构。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23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