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贸易中心与百货商店的协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ສູນການຄ້າ ແລະ ຮ້ານສັບພະສິນຄ້າ
Agreement on Trade Centers and Department Stores
简介
本协定由老挝工业与贸易部制定,规定贸易中心与百货商店的设立、经营、管理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明确投资设立条件、买卖租赁、管理委员会、禁止行为及主管机关职责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定规定关于贸易中心与百货商店的设立、运营、管理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使在贸易中心与百货商店内开展的商业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国家、商业经营单位及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贸易中心与百货商店。贸易中心与百货商店是销售商品并提供服务的场所,须经正确的工程设计,其建造须符合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所规定的建造规章,并按类别有序地布置商品;须提供现代、快捷的服务,具有多样的服务类型和各类商品。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定中各术语的含义如下:一、贸易中心(Shopping Mall)系指销售商品并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百货商店、出租销售铺位的服务场所、办公室、会议室、店铺等,且符合本协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二、百货商店(Department Store)系指含有多家店铺、餐馆及各类服务场所,销售商品并提供服务的场所,可设于贸易中心之内,亦可独立设立,分为以下多种类型:大卖场(Hypermarket)、超级中心(Super Center)、超级市场(Supermarket)、超级店(Super Store);2.1.大卖场(Hypermarket)按本协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标准与条件设立,销售全系列商品,如:服装、电器、家居用品、化妆品、生鲜食品店等,并配有餐馆与饮品;2.2.超级中心(Super Center)按本协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标准与条件设立,销售日常生活所用的消费用品与消费品,如:服装、电器、家居用品、化妆品、生鲜食品店等,并配有餐馆与饮品;2.3.超级市场(Supermarket)与超级店(Super Store)按本协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标准与条件设立,销售日常生活所用的消费用品与消费品,如:生鲜食品、水果、蔬菜及消费品;三、服务面积系指建筑物的面积,主要包括销售厅、服务场所及停车场;四、管理者系指在贸易中心与百货商店内经营销售业务、出租销售铺位及服务场所之人,其经设立投资者授权或本身即为设立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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