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的指导意见(修订版)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ກັນສັງຄົມ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Revised Guiding Opin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ocial Insurance Law

简介

老挝劳动与社会福利部第2751/劳社部号指导意见,就实施《社会保险法》中各类社会保险补助的对象、条件、计算方法、缴费费率及申领程序作出具体阐释和统一规范,自2015年8月1日起生效

条文

第1条

社会保险补助对象。须参加强制性及自愿性社会保险、以领取社会保险补助的对象如下:1.1 强制性对象群体——党、国家、老挝建国阵线的组织机构、群众组织及社会组织;公务人员、公务员、军人、警察、退休人员、丧失肢体(残疾)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各类用工单位,涵盖各社会经济成分中从事工商、生产及服务领域者,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机构、私立教育机构、私立医院、工厂、车间、酒店、百货商店、餐馆、农场、各类投资项目等;在任何用工单位中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工作的老挝籍工作人员;进入任何用工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外籍劳动者。上述各类对象群体须按规定按月向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分摊金,以按规定领取各类社会保险补助。参保人的配偶及子女可享受医疗、丧葬补助及家庭成员补助;参保人的父母可享受家庭成员补助。1.2 自愿性对象群体——从事个人职业者,主要包括农民、商贩、服务业从业者等,以及自愿参保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主要包括医疗补助、生育或流产补助、病休、丧失肢体、养老金、丧葬及家庭成员补助。2. 社会保险补助的种类。

第2条

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是指提供补助金,为参保人本人及其子女、配偶进行疾病治疗。

第3条

领取医疗补助的条件。可领取医疗补助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就工伤事故、职业病及生育或流产而言,在最近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分摊金满1个月以上;2)就一般疾病及非工伤事故而言,在最近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分摊金满3个月以上。参保人的配偶及其18岁以下子女亦可享受医疗补助。年满18岁至23岁、仍在校学习且未婚的子女若要享受医疗补助,须每学年提交本人学生证或在学证明。父母双方均为参保人的子女,可随父母一方申报信息,并随父母任意一方享受医疗补助。参保人若死亡或停止缴纳分摊金,其配偶及子女自参保人死亡或停止缴纳分摊金之日起,在此后3个月内仍可享受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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