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文件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ເອກະສານທາງການ
Decree on Official Documents
简介
本法令规定公务文件工作的原则与制度,对公务文件的创建、收发管理、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及监督检查作出统一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党、国家、群众组织、社会组织、法人及个人涉及公务工作的活动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公务文件工作的原则和制度,以保障在全国范围内对公务文件的管理、跟踪、检查、保管及复制(归档)工作做到系统化、有效率且统一。
第2条
公务文件。公务文件是指党、国家、群众组织、社会组织、法人、个人创建并用于公务工作中的文件。
第3条
公务文件工作的原则。公务文件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1. 符合方针政策、宪法、法律及各项规章;2.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3. 系统保存,并能及时提供资料;4. 切实保守公务文件的机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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