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关于须经公证登记处办理的各类文件及法律文书真实性核证的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ຂອງເຈົ້າແຂວ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ຢັ້ງຢືນຄວາມຖືກຕ້ອງຂອງບັນດາເອກະສານ ແລະ ນິຕິກຳຕ່າງໆ ທີ່ຕ້ອງຜ່ານຫ້ອງການທະບຽນສານ
Directive on Verification of Authenticity of Documents and Legal Instruments Requiring Notarization by the Notary Registration Office
简介
琅南塔省省长依据地方行政法、公证登记法及司法部第873/司号指示,要求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将各类法律文书依法定程序送交公证登记处核证真实性,并明确须核证的文书种类、收费及生效事宜
条文
第1条
责成省司法厅、各县司法办公室会同村级行政当局,作为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并宣传贯彻司法部2014年10月10日第873/司号《关于实施公证登记法的指示》,向各部门、各司令部、各同级机构、各群众组织、各社会组织、各国有企业、各公司、各经营单位、个人、法人及五个县进行传达,使其知晓并理解,依照法律规章程序严格、有效地组织实施上述指示。
第2条
须经公证登记处核证的各类法律文书包括:各类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或特许经营合同、借贷合同、承包施工合同、合伙合同、财产转让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合同;遗嘱;遗产继承转让书;授权委托书;夫妻共同财产或原有财产的所有权文书;须核证的文件副本;签名或手印的核证;翻译件(须核证的译本文件);本人与照片的比对(须核证的照片);递交文件的年月日(须核证递交文件年月日的文件);当事人在公证登记人员面前共同签署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第3条
申请核证合同或其他文件的个人、法人及各类组织,须依照法律规章及国家主席关于收费与服务费的法令规定,向相关机构缴纳手续费、服务费及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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