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履行担保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ຳປະກັນການປະຕິບັດສັນຍາ
Decree on Guaranteeing Contract Performance
简介
本法令旨在细化并解释《合同履行担保法》部分条文,统一全国对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以及个人或法人担保的实施,规定担保物范围、担保权及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优先权顺序、担保登记、违约执行与变卖处置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的制定,是为了细化并解释《合同履行担保法》中部分条文的内容,使之详尽、明确、理解正确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以保障该法律的贯彻执行准确而有成效。
第2条
用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各项用语,含义如下:1. 担保法,是指编号06/国会、2005年5月20日颁布的《合同履行担保法》。2. 享有担保的债权人,是指依担保合同对担保物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包括出借人、按租购合同出售商品的出卖人、分期付款方式的出卖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租期超过一年的出租人,以及按寄售合同寄售商品的寄售人。3. 仓储商品,是指存放于仓库中用于出售或出租的商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或经营业务中使用的物料。4. 担保物上的权利,是指从担保物中所获得的利益,无论该担保物是否处于享有担保的债权人占有之下。5. 对以借款购置之财产的权利,是指从以借款购置的财产中获得的利益,即借款人以该购置的财产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物,债权人有权从该财产获益,直至清偿或履行完毕为止。6. 留置权,是指商品及服务的提供方在未获得该商品及服务价款清偿之前,继续占有该商品的权利。7.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车辆、知识产权。8.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楼房建筑。9. 寄售合同,是指这样一种合同:一方(称为「寄售人」)将自己的商品交付给另一方(称为「受寄售人」)占有并出售该商品,并依合同获得报酬。10. 担保物,是指现有的或将来必然产生的、用以担保合同履行或任何义务的财产。12. 附属物,是指附加于他物之上、且因该附加而其本身性质未丧失的财产,例如:汽车空调、车载音响。13. 附着物,是指安装于不动产上、不能取出,或取出后会使该物及该不动产毁损或贬值的财产,例如:电梯、中央空调系统、配电盘。14. 转化物,是指被用作组成部分或与他物混合以生产为另一类商品的某种商品,从而使该财产改变其物质属性、不能从新的财产或产品中分离出来,例如:用于生产面包的糖、面粉、水。该用语还包括存入仓库且彼此未分离的某种财产,例如:稻谷、玉米、木薯。15. 债务人,是指依担保合同负有以金钱、实物清偿或履行某种行为之义务的人。16. 金融票据,是指赋予请求清偿权利的金融工具,例如:支票、汇票、本票、信用证。17. 变卖所得,是指因以其他方式出租、出售或变卖担保物而获得的金钱或实物。18. 应收款,是指应从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中收取的金钱。
第3条
本法令的适用范围。本法令适用于以动产、不动产进行的担保,以及以个人或其他法人进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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