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与兽医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ລ້ຽງສັດ ແລະ ການສັດຕະວະແພດ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Livestock and Veterinary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畜牧与兽医活动的管理规则,涵盖畜牧生产、动物健康维护及兽医执业相关事项。其宗旨在于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动物卫生安全,并规范兽医服务行为。本法适用于从事畜牧养殖、动物诊疗及相关活动的个人与组织,明确主管机关的监督职责,并设定许可与禁止事项,以确保行业有序运行。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修订)
本法规定关于畜牧与兽医工作的管理、监测与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发展畜牧业、维护动物健康、保护遗传资源与动物资源、保障动物福利和食品安全,以增加产量、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并使之转化为商品,保护环境,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商品化生产作出贡献,遵循绿色、清洁、可持续的农业方向。
第2条
第2条 畜牧(修订)
畜牧,是指将动物引入某一适宜场所进行饲养,对动物品种进行管理、保护和利用,管理动物的栖息场所和生存环境,提供良好的饲料、饮水和健康护理,且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以使动物体格强健、生长良好、产出更多,旨在保障满足国内消费者需求并作为出口商品。
第3条
第3条 兽医(修订)
兽医,是指将关于动物的医学科学运用于维护动物健康的工作,主要包括健康检查、疾病诊断和对家畜、水生动物及野生动物的治疗,预防和控制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动物疫病,包括动物传人疫病,动物福利,依照动物生产链对食品质量与安全进行检查以保障消费者,销售和使用动物相关产品商品,以及对畜牧与兽医职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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