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发与零售贸易经营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ທຸລະກິດການຄ້າຂາຍຍົກ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າຂາຍຍ່ອຍ
Agreement on Wholesale and Retail Trade Operations
简介
本协议由老挝工业与贸易部颁布,规定批发与零售贸易经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明确经营形式、设立条件(含外国投资者注册资本与持股比例)、经营管理、禁止行为及中央、省、县三级管理机构的职责。该协议取代2012年第0977号旧协议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有关批发与零售贸易经营活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使经营主体的设立和经营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按照市场经济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切实开放真正公平的竞争渠道,进行系统化整顿,以创造便利、保护消费者、为国家预算创收,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批发与零售。批发,是指以批发方式向自然人或法人销售商品,供其继续生产、批发或继续零售。零售,是指向自然人或法人销售终端环节商品,供其消费。
第3条
国家对批发与零售贸易经营的政策。国家通过制定规章、措施、提供信息资讯、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便利条件,鼓励、扶持国内自然人和法人从事批发与零售经营。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从事批发与零售贸易经营,但必须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并符合相关法律和其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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