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在展销会购买的成品木制品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ງອອກ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ໄມ້ສຳເລັດຮູບ ທີ່ຊື້ຢູ່ງານວາງສະແດງ

Guidance on Exporting Finished Wood Products Purchased at Trade Fairs

简介

工业与贸易部就在老挝境内展销会上购买的成品木制品出口事宜,规定了出口条件、所需文件及出口程序,旨在简化文件核查、便利成品木制品出口

条文

第1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工业与贸易部,编号……/工贸.进出口司。万象市,……年……月……日。指导意见。致:各省及万象市工业与贸易厅厅长。事由:出口在展销会购买的成品木制品。
— 依据关于商品进出口的法令第114/政令号,颁布于2011年4月6日;
— 依据关于工业与贸易部组织与运作的法令第522/总理令号,颁布于2011年12月23日;
— 依据关于木制品式样与规格的协议第1415/工贸.手工业司号,颁布于2008年8月28日;
— 依据关于颁发木材及木制品进出口许可的通告第1904/工贸.进出口司号,颁布于2011年9月30日。
为减少在展销会购买的成品木制品出口随附文件核查中的繁琐手续,以利于成品木制品的出口,工业与贸易部部长特发布如下指导意见:
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举办、并依法获得举办许可的各类展销会上购买的成品木制品出口至国外,须遵守以下条件和程序:

第2条

在展销会购买的成品木制品的出口条件。在商品展销会购买、拟出口至国外的成品木制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成品木制品须具有符合工业与贸易部部长第1415/工贸.手工业司号协议(颁布于2008年8月28日,关于木制品的式样与规格)所规定的正确式样与规格,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在展销会上陈列展示的木制品须具有合法的木材来源并已正确缴纳相关义务,且须取得展销会主办负责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
3. 在展销会购买、拟出口的成品木制品价值不得超过160,000,000基普(一亿六千万基普)/每位出口人(或每次)。若成品木制品为成套,且每套价值超过160,000,000基普(一亿六千万基普),则该项出口不得超过1套。

第3条

文件的准备。出口在展销会购买的成品木制品,须随附以下文件:
1. 实际买卖的收款发票,即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税务部门收款凭证。
2. 商品展销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用以证明符合本指导意见附件一所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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