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制止和整治川圹省全省社会消极现象工作的指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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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ive on Strengthening the Prevention and Suppression of Negative Social Phenomena in Xieng Khouang Province

简介

川圹省省长根据总理第27/总理令及全省制止与对抗消极现象会议精神发布的指导命令,将13类社会消极现象的整治责任分别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权,要求协同负责、逐步解决

条文

第1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昌盛。川圹省。省政府办公厅 第05/省政办 川圹号。川圹,2012年2月17日。指导命令。关于加强制止和整治川圹省全省社会消极现象工作。致:全省各位县长、各厅局、省人民军-省公安指挥部、各驻军单位、川圹省全省国家机构与私营机构。事由: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12月7日全省第一次对抗消极现象会议内容的安排。— 依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2011年10月5日第27/总理令,关于加强制止和整治社会消极现象工作;— 依据2011年12月7日在川圹省政府办公厅会场召开的全省第一次制止与对抗消极现象会议的内容精神。通过本次全省第一次制止与对抗消极现象会议的进行,我们能够综合归纳出当前川圹省曾经发生、须共同加以解决的13类消极现象案例。为将上述会议内容落到实处、使社会上频频发生的各类消极现象都能得到妥善整治、收到成效,以保障政治稳定、保障全省社会安全有序、稳固巩固,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成功并达到既定目标。川圹省省长特发出指导命令,将责任分别交付各部门,以便组织实施、逐案整治如下:

第2条

指导思想方面。整治社会消极现象须视为一项政治责任,是全党、全副武装力量以及川圹各族全体人民的义务。消极现象发生在哪个工作领域、哪个组织、哪个国家或私营机构,相关纵向组织即须作为整治的主体牵头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并重点请示上级予以指导。

第3条

逐案整治。1. 私挖滥采金矿等问题,交由省能源矿产厅、省计划投资厅率先作为主体高度负责地予以整治,此后再与省公安执法人员、县乡村各级政权协调配合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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