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ສື່ມວນຊົນ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Media Law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大众传媒活动的宗旨与基本原则,适用于境内各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明确大众传媒的定义与术语解释,规范信息传播行为,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秩序。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大众传媒的组织、活动、发展、管理、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发挥媒体作用、提高媒体质量,使之先进而现代化,扩大民主和老挝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旨在保障老挝公民大众传媒方面自由的实现,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大众传媒
大众传媒是由印刷媒体、电子媒体和大众传媒产品所构成的新闻发布平台。其作用是作为党、国家和社会各组织的喉舌,宣传、教育党的路线、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弘扬爱国精神,向社会传播政治、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知识资讯、娱乐资讯等信息,参与抵制社会上的消极现象和歪曲事实的言论。
第3条
第3条(修订)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大众传媒载体 指印刷媒体、电子媒体,包括大众传媒产品;
2. 大众传媒产品 指报纸、新闻简报、纪事报、杂志、广播节目、电视节目、有线广播节目、互联网、网站、磁带、CD、VCD、DVD等;
3. 电子媒体设备 指电子媒体的制作设备、地面、有线、卫星方式电子媒体信号的发送和接收设备;
4. 频率 指用于电子媒体经有线、地面、卫星方式发送、接收和传播的无线电频率,按国际电信组织的分配;
5. 编辑 指审改、审核各类大众传媒文稿、新闻和节目内容与形式的人员;
6. 记者 指大众传媒机构中负责在国内外搜集采集信息资讯并撰写成文稿、新闻和节目提供给大众传媒载体的工作人员;
7. 社会舆论 指公众对尚未经正式证实或核实的事件或现象的意见;
8. 互联网 指能够相互传送信息资讯或经电子方式以有线或无线方式相互传送声音和图像信号进行通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所产生的信息资讯可存储于数据库中;
9. 网站 指由国内外个人、各组织所创建的、关于某一特定内容并以文字、图像、光、色、声构成的信息资讯页面,构成一个或多个网页,经互联网网络系统发送信号,可经计算机、数字电视、手机及其他通信设备以互联网域名地址访问;
10. 定期发行 指分集、按日、按周、按月、按季度等发行;
11. 新型媒体 指电子媒体的一种载体,能够以现代通信技术双向通信,将文字、图像和声音信息资讯经互联网网络系统发送,如脸书、油管、推特、博客等;
12. 网络社交媒体 指新型媒体的一种,由个人、法人和组织经互联网网络系统相互通信,以使用计算机及其他通信设备向公众传播信息资讯。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85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