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第54/总理令《国家投资企业管理制度》的指导指示
ຄຳສັ່ງ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ດຳລັດເລກທີ 54/ນຍ ວ່າດ້ວຍລະບອບ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ວິສາຫະກິດທີ່ລັດມີການລົງທຶນ
Guiding Instruction on Implementing the Prime Minister's Decree No. 54 on 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 State-Invested Enterprises
简介
老挝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指示(第2796/财号,2002年),就实施第54/总理令《国家投资企业管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涵盖目的与目标、国有投资企业的设立与撤销、管理机构(董事会、总经理、章程、会议津贴与薪酬)、负债与担保、对国家的义务、出资与利润分配、采购与资产处置以及违规处理措施等
条文
第1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昌盛。财政部 第2796/财号。万象,2002年……月……日。指导指示。关于组织实施第54/总理令、即《国家投资企业管理制度》的指导指示。——依据总理第54/总理令(2002年5月9日颁布)《国家投资企业管理制度》。为能够管理各国家投资企业,使其按照国家赋予的职责开展活动,归集国家的资产与资本,确保效益与运营状况,保障向财政预算提供重要收入来源,并在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国家投资企业的制度与原则方面达到统一,财政部部长颁布如下指导指示:
第2条
目的、目标。1. 目的。本指导指示的颁布旨在规定有关设立国家投资企业的制度与原则;以期实现党和国家各阶段所制定的方针政策,确保效益、服务社会,并成为向预算提供的重要收入来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 目标。为能够管理、跟踪、检查国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确定其资本与数量;使所有国家投资企业均处于董事会的管控之下,并依法、系统地管理自身业务,在报告制度方面实现统一。
第3条
国家投资企业的设立与撤销。1. 新设立的国家投资企业,无论隶属于哪一级管理,均须经财政部部长(代表作为该企业资本所有者的政府)正式批准,方可设立或撤销。各中央部委、相当机构,以及各省、首都和特区的各厅局,如有意设立本单位的国家投资企业,应统一向财政部呈报,并以经济论证研究、效益核算、资本研究、具备能力的管理人员,以及预算实际出资能力为基础,以便据此呈报政府审批。2. 国家投资企业获财政部批准撤销,须以书面呈报、载明充分理由为基础,并须事先经过对企业全部资产、负债的清查,以及对申请撤销缘由的研究。3. 不允许国家投资企业让私人滥用或使用企业名称,禁止在未事先获得董事会和财政部同意的情况下将国家资产交予个人或其他方;并禁止100%国有企业参与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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