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国家资金进行货物采购、建设、维修及服务招标的法令(修订版)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ມູນຈັດຊື້ສິນຄ້າ, ການກໍ່ສ້າງ, ການສ້ອມແປງ ແລະການບໍລິການດ້ວຍທຶນຂອງລັດ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Decree on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and Service Bidding Using State Funds (Revised Version)

简介

本法令为老挝总理府第03/ਨਯ号法令(2004年1月9日颁布),规定使用国家资金采购货物、开展建设维修及服务的招标制度、形式与程序,旨在确保招标高效、透明并节约国家资金。全文共6章42条,取代1995年第95号法令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旨在规定以国家资金进行货物采购、建设、维修及服务招标的各项规章、形式与程序,以确保采购招标高效、透明并节约国家资金;并面向社会,促进各经济成分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参与向国家机构及国有企业供应货物、建设、维修及服务的竞争性招标。

第2条

本法令所使用术语的含义如下:1. 招标:指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从参加竞争者中选择货物供应方、承包方或服务提供方的过程。2. 招标采购:指以国家资金购买货物、进行建设维修及服务的活动。3. 货物:指可买卖交易的有形物品,如:设备、配件、机械、车辆及其他产品。4. 建设—维修:指开展道路、灌溉、水力发电站、机厂、工厂、住宅、楼房建筑物等工程项目的建设—维修,以及其他建设活动。5. 服务:指咨询公司、专家或个人在研究调研、勘察设计、监督检查各类活动等工作中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以及其他服务。6. 采购方或项目业主:指使用国家资金的国家机构及国有企业。7. 项目执行机构:指负责并跟踪合同执行的部委或同级机构、省及地方。8. 国家机构: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在中央和地方的各部门,包括驻外代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使用国家预算的机构。9.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设立并管理的经营单位,或国家与其他经营单位合股、其中国家持股至少51%的单位。10. 出资方:指为推动经济、社会及环境发展而提供贷款及/或技术、资金无偿援助的某一国家或国际金融机构。11. 投标参与者:指具备符合甄选条件的资质、按采购方或项目业主所定某一形式参加竞争性招标的法人、公司、企业、联营公司或国际公司。12. 承包方或供应方:指与采购方或项目业主签订合同,供应货物或承包建设维修及服务的个人或公司。13. 招标委员会:指由相关机构正式任命、负责并实施招标(自招标准备阶段起至宣布中标者止)的人员。14. 国家资金:指国内资金,以及国家从国外及各金融机构获得的无偿援助和借贷资金。15. 投标参与者资质评定:指对投标参与者的能力、经验及财务状况进行的审查。16. 国家机密:指对国家安定、安全与稳定构成威胁的事项,如:武器、军用车辆及器材、直接服务于国防与维护治安工作的建筑物。

第3条

适用范围。本法令适用于下列对象:- 中央、省及地方各级国家部门,包括使用国家预算的机构和驻外代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的机构;- 各国有企业;- 国家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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