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关于划分生产林区采伐木材销售收入的法令

ລັດຖະບັນຍັດ ຂອງປະທານປະເທດ 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ລັດ ປະຊາທິປະໄຕ ປະຊາຊົນລາວ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ແບ່ງປັນລາຍຮັບຈາກການຂາຍໄມ້ ທີ່ຂຸດຄົ້ນໃນເຂດປ່າຜະລິດ

Decree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on Allocating Revenue from Timber Sales in Production Forest Areas

简介

本法令规定生产林区采伐木材销售收入的划分、管理与使用原则和办法,将收入按70%上缴国家预算、30%用于林业管护与发展,并对各份额的管理、使用及检查作出规定

条文

第1条

宗旨。本法令规定关于生产林区采伐木材销售收入的划分、管理与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使其成为森林(特别是生产林)管护与发展工作的预算来源,并作为与生产林接壤的村或村群的发展资金;旨在保障稳定的预算来源,供给林业发展工作,并促进生产、解决各民族人民的贫困问题,确保人民及相关部门成为可持续管护、保护、发展和利用生产林的主体参与者。

第2条

生产林区采伐木材销售收入的征收。生产林区采伐木材销售收入,是指通过拍卖或比价方式出售木材的全部价值。

第3条

适用范围。本法令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林管护、保护、发展和利用相关活动的个人、法人、组织、各类经营单位及经营者;不适用于防护林和保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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