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观赏植物(观赏林木)扩繁与管理的命令
ຄຳສັ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ງເສີມການຂະຫຍາຍ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ໄມ້ປະດັບໃນ ສປປ ລາວ
Order on Promoting the Propagation and Management of Ornamental Plants (Ornamental Trees)
简介
本命令由政府发布,旨在促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观赏林木的扩繁与可持续管理,规范其种植、买卖、境内调运与出口,并向农林部、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及各级地方机关分配相应职责
条文
第1条
依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法》第7条(第02/国会号,2003年5月6日颁布);依据《林业法》第35条(第06/国会号,2004年12月24日颁布)〔OCR标注年份残缺,存疑〕;并依据农林部第103/农林号请示报告(2011年11月8日)。
第2条
为推动促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观赏林木的扩繁与管理,使其得以发展、为国家和人民带来效益,确保林业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性、保护林木物种遗传资源并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实现符合规章与法律、依规正当的管理,总理特此发布命令。〔本段含较多OCR残损,依可辨原文译出〕
第3条
政府对从事农林业的个人、法人及经营者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其在境内广泛设立和发展苗圃、植物园、植物种质资源收集园及观赏林木育苗园,并须就投资取得相关行业的核准、就观赏林木经营活动取得农林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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