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协议(部长令)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ລະບຽບການດຳເນີນບໍລິການດ້ານວິຊາການກ່ຽວກັບສິ່ງແວດລ້ອມ
Agreement on Regul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Technical Service Management (Ministerial Decree)
简介
本协议由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颁发,规定从事环境技术服务的企业的原则、条件、程序及措施,以管理和监督相关服务、保障质量并符合老挝法律。全文共9章26条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与环境技术服务相关的原则、条件、程序和措施,用以管理和监督各从事环境技术服务的企业,旨在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为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环境技术服务。环境技术服务包括:一、对投资项目、各类开发活动及家庭经营可能产生的社会与自然环境影响进行研究、分析、评估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同时编制社会与自然环境管理及监督计划;二、环境友好型技术服务、环境友好型建筑与居住设施服务;三、污染控制、废弃物管理、危险与有毒废弃物管理;四、为提升环境质量而开展的教育与意识培养;五、有关综合性环境管理规划的服务;六、战略环境评估服务;七、执行项目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中各项义务的服务;八、环境质量(空气、水、噪声)监测服务;九、环境质量研究与调研服务;十、与环境技术服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环境技术服务许可证,是指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颁发给法人或组织、用以从事环境技术服务的证明文件;二、环境顾问,是指具备某一专业领域专长的人员,主要包括土地、林业、水、地质矿产、生物多样性、民族、文化等领域,且已登记在环境企业内活动或隶属于环境专家委员会者;三、环境技术职业道德,是指在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提供环境技术服务时,对本职业所持的责任心、品德与操守;四、设备,是指企业从事环境技术服务活动所使用的器材工具;五、开发者,是指依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提出投资项目或各类经营活动的国有及私营投资者,包括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六、国家部门,是指负有审查及批准开展环境技术服务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环境专家委员会;七、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环境技术服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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