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规定征收黑土、红土、砂等资源费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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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ion on Interim Provisions for Levying Resource Fees on Black Soil, Red Soil, Sand, etc.

简介

财政部决定临时统一规定全国范围内黑土、红土、砂、矿石等资源费的征收费率及计征基础,以促进生产、服务并履行上缴预算的义务

条文

第1条

修订部长会议第47/部长会议号决议(1989年6月26日)第16条第3款,关于矿石、砂、黑土、红土、黏土、石料资源的计征基础与税率,具体如下:1. 红土 0.3(货币单位/立方米);2. 黑土 0.3(货币单位/立方米);3. 黏土 0.3(货币单位/立方米);4. 砂土 0.4(货币单位/立方米);5. 矿石 0.6(货币单位/立方米);6. 石料 0.7(货币单位/立方米)。

第2条

全国范围内获准使用或开采资源的个人、法人及各经济部门,均有义务缴纳资源费,但根据政府决定予以豁免的情形除外。

第3条

本决定仅适用于从事开采和使用矿石、砂、黑土、红土、黏土、石料资源的经营者,用于投资额不高的小型建设项目以及未与政府签订专门合同的项目;至于大型建设项目,则按政府与投资者所签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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