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ອງກັນຊາດ
Law on Defense
简介
本法规定国防领域的根本制度与基本原则,明确国防的含义及核心术语,旨在保障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其内容涵盖国防活动的组织、实施及各方职责,为国防建设与军事行动提供法律依据,适用于国家武装力量及相关机构依法履行国防职责。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国防工作的组织、活动、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规则和措施,以提高在指挥、命令、履行国防力量职责中的效能,使该项工作成为老挝全体人民的责任,旨在确保国家在政治上具有稳定性、保持安全,能够同地区和国际接轨,为保卫、建设和发展国家的事业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国防
国防是指依靠老挝全国全体人民的综合力量,以人民武装力量为主力,保卫国家、政治制度、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包括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领海和领空。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全民国防基础是指国家在人力资源、物质力量和精神基础上建立的国防力量,具有全民、全面、独立、自主、自立、自强的特点;
2. 国防潜在力量是指可用于履行国防职责的人力资源、物资、财政等方面的潜在力量;
3. 主力是指由国防部直接指挥的军队力量;
4. 地方力量是指部署于省、首都以及县、市、城的军队力量,由省、首都军事指挥部代表国防部进行指挥;
5. 战略防御区是指依据各级行政区划、在国防战略区内组织开展国防工作的区域;
6. 全国战略防御体系是指全民国防阵地和全民战略阵地;
7. 军事司法主官是指军队内部防卫、军队监察、军事检察机关和军事法院的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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