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领域竞争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ແຂ່ງຂັນດ້ານໂທລະຄົມມະນາຄົມ

Agreement on Competition in the Telecommunications Sector

简介

本协议由邮电与通信部颁布,规定电信领域不正当竞争与限制竞争的认定、管理、检查及处罚措施,旨在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合法权益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关于组织、监测、检查、防范和制止具有不公平、限制性的各种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电信服务提供者与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并依照国家战略规划及社会经济计划,正确、高效、有成效地实施。

第2条

电信领域竞争。电信领域竞争,是指电信服务提供者之间在价格、数量、质量、服务、促销、广告及信息提供等方面的竞争。向服务使用者提供电信服务,必须公平,并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战略规划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电信商品,是指电信资源、电信设备,以及服务提供者用作向电信服务使用者销售之商品的其他物品;2. 电信市场,是指买方、卖方与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间接联系、洽谈、买卖商品及服务的经营活动范围;3. 电信市场份额,是指某一企业在电信市场中商品及服务买卖价值的占比;4. 电信商业秘密,是指有关电信工艺、生产方法、经营或服务的信息,该信息对经营具有重要意义,一旦被披露将对某一电信服务提供者的稳定性、财务状况造成损害;5.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电信基础设施和资源经营电信服务业务,以获取货币回报或某种利益;6. 电信服务提供者,是指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7. 电信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各电信经营单位所提供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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