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始监督检查国家投资项目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ຕິດຕາມ ກວດກາ ໂຄງການລົງທຶນຂອງລັດ ເລີ່ມແຕ່ຫົວທີ

Decree on Ex-Ant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State Investment Projects

简介

本法令规定对国家投资项目自项目伊始即进行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及贪腐等行为,确保国家投资项目公开透明、节约、高效地实施。全文共7章22条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在监督检查国家投资项目方面的原则、规章与措施,自项目伊始即予以监督检查,以防止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构成贪腐侵占的行为,促使国家投资项目以公开透明、节约和高效益的方式得到实施。

第2条

自始监督检查国家投资项目。自始监督检查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对项目实施者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以便了解、掌握国家投资项目实施中的情况和资料,自项目伊始起即进行。

第3条

词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一、项目实施者:指项目业主、项目负责委员会、项目管理与使用者、项目咨询公司以及项目承包者;二、监督检查委员会:指隶属于国家检查机关、以及来自各级有关部门、被任命受命履行监督检查国家投资项目实施职责的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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