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算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ງົບປະມານແຫ່ງລັດ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State Budget Law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及决算等管理活动,旨在确保预算收支平衡与财政纪律。其适用范围涵盖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单位,明确财政部为预算管理主管机关,并禁止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或挪用预算资金。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国家预算的编制、执行、总结和审计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管理预算收入的征收,做到正确、完整、及时;执行预算支出,做到透明、节约、高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提高各级国家机关的责任,增加收入来源,逐步增强自身财政实力,使国家财政具有稳定性,并融入国际金融体系,旨在持续而可持续地积极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第2条 国家预算
国家预算,是指由国会每年审议通过的国家收入-支出计划的预测。
国家预算是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是管理和调控宏观经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工具。

第3条

第3条(修订) 用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1. 国家预算平衡,是指在某一时期内将国家预算收入总额与支出总额进行对比,对比之后预算状态出现于三种情形,如下:

- 预算平衡,是指收入总额等于支出总额的预算;

- 预算盈余,是指收入总额多于支出总额的预算;

- 预算赤字,是指收入总额少于支出总额的预算。

2. 预算平衡补助,是指由中央国家预算补助给纳入年度国家预算计划的地方预算的补助;

3. 有专门目标的预算补助,是指由中央补助给地方,用于执行在地方实施的国家级规划、项目,特别是解决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的影响,商品生产以及粮食安全保障等的补助;

4. 中期预算,是指对三年期国家预算的预测,规定逐年的详细计划,并规定其后两年的预算框架;

5. 国家预算调整,是指对年度国家预算计划进行调整,适用于预算收入超出或低于计划的情形;政策变化或发生事先未预测到的某一事件,对年度国家预算的收入与支出造成影响的情形;

6. 预算单位,是指国家组织机构、老挝建国阵线、中央群众组织以及获得政府授权进行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总结的地方国家组织机构;

7. 总指挥人,是指获得政府授权管理、监督和检查国家预算与国家财政执行的财政部部长;

8. 指挥人,是指各部部长、部级机构负责人、省长、首都市长,即在本部门和本地方负责按照总指挥人的委派执行预算计划的人员;

9. 政府储备金和地方储备金,是指在年度国家预算支出计划中规定的款项,用于应对突发和紧急需要,特别是国防-治安工作、自然灾害、疫情;

10. 国家储备库,是指国家所积累并由国家管理、保管的资金、物资、储备商品,用以推动发展并保障国家经济稳定;

11. 国家积累款,是指在年度国家预算支出计划中规定的政府款项,由国内收入总额计算得出,不含自然资源收入;以及超出年度预算计划的收入和在政府决定范围内逐年积累的自然资源收入;

12. 国家基金,是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某一组织机构,按照规章为某一专门目标执行预算;

13. 财经纪律,是指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财政的法律和规章;

14. 国家预算分配定额,是指根据性质、责任、特点、地理位置、人口数量、面积和发展需求,为各部门和地方确定的拨付资金额;

15. 财政人员,是指财政部门的人员以及其他部门的财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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