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库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ຄັງເງິນແຫ່ງຊາດ

Decree on the State Treasury

简介

本法令规定国库管理、行政与运行的原则、规章和措施,将国家各项资金统一集中纳入全国统一的国库体系,并明确国库的地位、职权、组织机构、资金与账户管理、会计核算、各方责任、禁止事项、监督检查及相关政策与处罚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国库管理、行政与运行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将国家各项资金来源统一集中纳入国库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使国库的服务高效、快捷、透明、可监督和可审计,从而加强国家财政管理,并为国家社会经济建设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国库。国库是管理与经办国家资金的专业行政机构,按垂直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将国家资金统一集中纳入国库账户。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各术语含义如下:1. 国家资金来源,指国家预算资金、借贷资金以及来自境内外的无偿援助资金、国家基金、各预算单位、专业行政机构的库款、国有企业存入国库体系的存款;2. 命令人(授权人),指部长、相当于部级机构的负责人、省长、首都市长,负责按政府的委派在本部门和本地方组织实施预算计划者;3. 国库会计,指在国库体系中履行账户管理职责的国库公务人员;4. 国家会计,指在各预算单位、专业行政机构和国家基金,按命令人委派履行账户管理职责的公务人员;5. 支付结算,指收款方与客户之间的付款,或将款项从一账户记账划转至另一账户的程序,由国库经办;6. 国库体系内的存款,指国家机构、国家基金、专业行政机构和国有企业与国家预算相关、等待账户清算的款项;7. 保证金,指自然人、法人为投标、实施项目或国家某项业务而缴纳、等待账户清算的款项;8. 国库集中账户,指将国家机构、国家基金、专业行政机构存入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体系、置于国库管理之下的各存款账户予以集中;9. 预算单位,指国家机构、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中获政府授权编制、组织实施和决算国家预算者;10. 国家基金,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负有将收入纳入国家预算并按政府核准的规章执行支出之职责;11. 金库,指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之处;12. 贵重物品与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指货币制品、黄金、钻石、宝石和古董;有价证券指债券、抵押合同、财产凭证和保证书;13. 与国家预算相关的存款,指各预算单位、国家基金的款项以及法人为担保投标、实施项目或国家某项业务而存入国库的款项,以及等待账户清算的存款;14. 金融投资,指运用国库资金,以放贷、购股、购买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投资以获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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