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第241/总理号《关于恢复退休金》法令的指导命令
ຄຳສັ່ງ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ແກ້ໄຂບຳນານຄືນ ເລກທີ 241/ນຍ
Directive on Organiz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cree No. 241/PM on Restoring Retirement Pensions
简介
老挝劳动与社会福利部第2987/劳社号指导命令(2008年8月20日),为统一全国范围内实施总理第241/总理号《关于恢复退休金》法令而制定,明确恢复退休金政策的适用对象、条件、级别工资比照、计发办法、办理程序及实施措施
条文
第1条
关于可获得恢复退休金政策的对象:依据2007年8月29日第241/总理号法令,可获得恢复退休金政策的对象有:1. 1975年12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的国家公务员、军人、警察,其中已离职、具备享受退休金条件但仅领取了一次性补助者。2. 由党和国家组织机构任命或委派到某一国有企业工作,且自1994年起及此后离职者。3. 国家公务员、军人、警察中以擅自脱离(开小差)方式离职、相关部门未予批准者,不予以任何审议。
第2条
领取恢复退休金的条件。1. 可获得恢复退休金者须具备以下条件:—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从出生之日计算至离职领取一次性补助之日;工龄20年以上,自参加国家工作之日计算至离职之日为单位编制人员。—对于工龄25年以上、但距退休年龄尚差1至3年者,若该人持有因作战、参战服务、从事接触有毒物质工作而致残的伤残证,或在在职期间患有慢性病,将作为特殊情形予以审议。2. 对具备恢复退休金条件者的级别—工资级别比照:—党和国家组织机构及群众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的级别和工资级别,按党中央政治局第72/政中决议(1993年12月13日)以及总理关于公务员级别与等级的法令(第172/总理号,2005年8月11日)执行,适用于1975年12月2日以前已纳入国家编制者。—对武装力量中具备恢复退休金条件者的级别—工资级别比照:武装力量中具备领取恢复退休金条件者的级别—工资级别比照,按《关于武装力量基本工资指数》法令(第253/总理号,2005年8月12日)执行,1975年12月2日以前纳入国家编制者按下表执行:
武装力量级别-工资等级对照表(1975年12月2日以前纳入国家编制者):
序号 | 军衔 | 指数 | 工资等级
1 | 上将 | 485 | 6/3
2 | 中将 | 450 | 6/2
3 | 少将 | 425 | 6/1
4 | 准将 | 399 | 5/13
5 | 大校 | 335 | 5/7
6 | 中校 | 315 | 4/15
7 | 少校 | 288 | 4/10
8 | 上尉 | 254 | 4/6
9 | 中尉 | 233 | 4/3
10 | 少尉 | 219 | 4/1
11 | 准尉 | 205 | 3/7
12 | 上士 | 195 | 3/5
13 | 中士 | 180 | 2/10
14 | 下士 | 156 | 2/4
15 | 一级兵 | 150 | 1/10
16 | 二级兵 | 14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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