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第343/总理府号法令《对在民主民族革命事业中作出贡献和功绩者实施政策》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 ດຳລັດ 343/ນ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ຕິບັດນະໂຍບາຍຕໍ່ຜູ້ທີ່ມີຜົນງານ ແລະ ຄຸນງາມຄວາມດີໃນພາລະກິດ ຮັບໃຊ້ການປະຕິວັດຊາດ ປະຊາທິປະໄຕ

Guidelines on Implementing Decree No. 343/PM on Policies for Those Who Have Contributed and Rendered Meritorious Service in the Democratic National Revolution

简介

老挝劳动与社会福利部第2842/劳社部号指导意见(2008年8月8日),就贯彻执行第343/总理府号法令规定了享受政策的对象、土地与住房使用权及购车配额折算、伤残认定与补助、一次性补助与抚恤、申报材料、组织实施层级、经费来源及实施措施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昌盛。劳动与社会福利部,第2842/劳社部号,万象市,2008年8月8日。指导意见:贯彻执行第343/总理府号法令《对在民主民族革命事业中作出贡献和功绩者实施政策》。——依据2007年9月25日第343/总理府号《对在民主民族革命事业中作出贡献和功绩者实施政策》法令;——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并正确理解本法令的内容和组织实施办法、以取得良好成效,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部长发布如下指导意见:

第2条

关于享受政策的对象。依据2007年9月25日第343/总理府号法令享受政策实施的对象如下:1. 自1954年以来参加革命的资深革命干部,无论是退休(养老)干部,还是持续从事革命、革命工龄达10年以上、且未受过纪律处分、未失职者。2. 因战斗或在民主民族革命事业中支援战斗而特别致残的国家英雄、立功战士及特等伤残人员。3. 自1975年以来参加革命,在民主民族革命事业战斗及支援战斗中牺牲、尚未领取抚恤金者。4. 自1975年以来参加革命,在民主民族革命事业战斗及支援战斗中致残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军人、警察、退休干部及伤残干部。5. 自1975年以来参加革命、不具备领取养老金条件、仍在世的公务员、军人、警察。6. 子女在战斗及支援战斗中、在民主民族革命事业中牺牲,而父母仍在世却缺乏赡养照料者。7. 自1975年以来在民主民族革命事业战斗或支援战斗中作战的政治基层干部,如村长班子(达森)、爱国阵线班子、游击队,其革命工龄达10年以上、且未受过纪律处分、未失职、未对国家不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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