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办退休养老金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ແກ້ໄຂບຳນານຄືນ
Decree on Retroactive Retirement Pensions
简介
本法令规定对自革命时期以来已具备养老金条件但当时仅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党政机关干部、军人、警察补办(恢复)退休养老金的原则、条件、标准与办理程序。共十四条
条文
第1条
目的。制定本法令旨在确定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政策的原则、制度与方法,以便对在以往为民族民主革命事业服务、贡献了热血与精力智慧的党政机关干部、军人、警察补办(恢复)退休养老金,使其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全国统一、正确地享受退休养老金。
第2条
补办退休养老金。补办退休养老金即继续研究并执行党和国家对已具备享受退休养老金条件的党政机关干部、军人、警察的政策;这些人员在以往退职离岗时,曾享受过一次性补助金的政策,但仍存在不相符合之处。
第3条
有权享受补办退休养老金的人员。有权享受补办退休养老金的人员为下列人员:一、自1975年以来曾在党和国家组织机构中从事革命工作的党政机关干部、军人、警察,已退职离岗,具备享受退休养老金的条件,但当时仅领取了一次性补助金者。二、受党和国家组织机构委派、安排至某一国有企业工作,并于1994年以来退休离岗,而该国有企业系在预算上自负盈亏,或属于其他所有制形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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