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协议——关于建筑工地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

ຂໍ້ຕົກລົງ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 ວ່າດ້ວຍຄວາມປອດໄພ ແລະ ສຸຂະພາບແຮງງານ ໃນສະຖານທີ່ການກໍ່ສ້າງ

Ministerial Agreement on Labor Safety and Occupational Health at Construction Sites

简介

本协议规定建筑工地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的原则和规章,旨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护施工现场劳动者与用工者的生命财产,内容涵盖施工区划定、用电与防火、打桩、地下连续墙、机械与起重、高处作业、隧道与水上作业、拆除、个人防护、责任机构设置及违规处理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关于建筑工地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的协议》旨在确定原则与规章,以推动和促进建筑工地达到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标准,制定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从而保护在建筑工地作业的劳动者与用工者的生命和财产,并作为在建筑领域发生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事件时组织实施处理的依据。

第2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各术语,含义如下:1. 建筑,指与建造、修缮、修复、改建、扩建、改造、增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有关的活动,例如:楼房、机场、铁路、公路、隧道、码头、桥梁、水电站大坝、排水沟、自来水设施、围栏、围墙、用于安设广告牌的构筑物,以及各类构筑物的迁移与拆毁;2. 建筑工地,指进行施工的全部范围;3. 危险区,指正在进行施工、搭设脚手架、使用起重设备、使用机械或施工用电气设备的场所区域,运输施工材料的通道范围,以及存放燃料、爆炸物或建筑材料的区域;4. 电气设备,指使用电力的工具、用具或机械,以及其他与电力有关的材料;5. 打桩,指根据需要用打桩锤或压力使桩沉入地基的方法;6. 打桩机,指用于打桩的机械,由结构体和动力推进装置组成,二者可分离或合为一套;7. 浮排,指船、排筏及其他类似的、用于水上建筑作业的器具;8. 地下连续墙(地基墙),指作为地下结构的挡土墙或隔墙的墙体或钢筋混凝土墙,其施工方法为先挖掘或钻取出泥土,再在所挖或所钻的沟槽内浇筑混凝土;9. 支撑(支顶),指在施工期间承托或加强结构、脚手架或混凝土模板强度的临时支架;10. 机械,指由多个零部件组成、用于产生动力的装置,包括相关设备或机械工具;11.「起重机」,指用于沿垂直方向起吊升降并以悬吊方式沿水平方向移动物件的机械,包括用于沿垂直方向起吊物件的卷扬机类机械;12.「临时材料运输升降机」,指用于上下运送材料、以便利施工的器具,由升降井道或井筒、轿厢及机械组成;13.「临时载人升降机」,指用于上下运送人员、以便利施工的器具,由升降井道或井筒、轿厢及机械组成;14.「脚手架或工作台」,指设置在高于地面、楼房楼面或施工部位之处的作业平台,用于临时承托施工作业人员或材料;15.「隧道」,指地下通道、山中的通道或孔洞;16.「水上建筑作业」,指水中或水上构筑物上的各类建筑作业,包括使用浮排进行的建筑作业;17.「工程师」,指依据工程师法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从事专业职业的人员;18.「工长(监工)」,指负责提供便利或控制监管施工作业的人员,依工作的性质与类别而定。

第3条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在各类场所作业的劳动者与用工者,无论该场所属于个人、法人、国有组织、私营、私营合资企业,无论境内或境外,遍及全国各城镇与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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