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票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ແຊັກ
Decree on Checks
简介
本法令规定支票的开立、使用、签发、转让与结算的原则、规则和措施,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与责任,旨在以支票替代现金结算,便利并保障金融业务、维护国家货币稳定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支票的开立、使用、签发、转让以及以支票进行结算的原则、规则和措施,规定与支票有关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以便利并保障结算的安全,旨在以支票替代现金的使用,节省印钞费用,并为维护国家货币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支票。支票是一种具有与现金同等价值的金融凭证,用作支付货款、服务费、债务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工具。
第3条
用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1.开票人,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老挝央行)、国家金库、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即向在其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者签发支票簿的一方;2.签发人,指账户所有人,或经账户所有人授权、指示开票人向持票人付款的人;3.收票人,指直接从签发人处取得支票的人,其可持支票向开票人提取款项,或将支票再转让给他人;4.持票人,指占有支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受让支票的人或最终受让人;5.转让人,指有权占有支票,并以背书或不背书方式将支票交付他人的人;6.支票担保人,指应收票人和签发人的请求,代签发人或转让人承担清偿担保的人。一张支票可由自然人、法人或多人担保;担保可担保支票上的全部金额或其中任何金额;担保须将内容明确写于支票或所附文件上,并附担保人签名;7.支票簿,指由开票人签发的、将多张支票合订成册的支票样张册;8.收票银行,指并非开票人,而向其提请提款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即持票人向其提请提款者;9.支票清算中心,指为商业银行、国家金库及金融机构提供支票收发、对比及计算净额轧差服务的场所;10.不记名支票,指未指定收款人姓名或写明「付现」的支票;11.记名支票,指明确写明有权收款人姓名的支票;12.付入普通账户的支票,指未在票面左上角或中部两条平行斜线之间写明账号的支票;13.付入指定账户的支票,指在票面左上角或中部两条平行斜线之间写明某一特定账号的支票;14.旅行支票,指银行或金融机构签发给他人、流动性高、可随时兑换为现金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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