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竞争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ແຂ່ງຂັນທາງທຸລະກິດ

Business Competition Law

简介

本法规定商业竞争活动的基本规则,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法适用于在老挝境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各类商业主体,明确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手段,并确立相关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标
本法规定管理和监督商业活动中竞争的原则、规则和措施,旨在使此类竞争合法、公平、透明、灵活和平等,并致力于预防和打击不正当竞争和限制商业竞争,以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促进区域和国际一体化,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扩展和可持续性。

第2条

第2条 竞争
竞争是指同类经营者在开展活动中,就质量、数量、价格及其他方面进行的竞争,旨在实现其经营目标。

第3条

第3条 定义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经营是指有关生产、贸易和服务的商业活动;
2. 市场是指买方、卖方和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间接接触并约定买卖货物和服务的商业活动范围;
3. 市场份额是指任何企业在相关市场中买卖货物和服务的价值百分比;
4. 相关市场是指相关产品和服务市场以及地理市场:
产品和服务市场是指在特性、使用目的和价格方面可以相互替代的货物和服务的买卖范围;
地理市场是指货物和服务可以相互交换或替代的任何特定地理区域范围;
5. 商业秘密是指有关方法、生产工艺、经营或服务的未公开信息;
6.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约定将其全部合法资产、权利、义务和利益转让,以成为现有企业或一个新企业的行为;
7. 企业收购是指一个企业约定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使之归其所有和管理的行为;
8. 合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约定合并合法资产、权利、义务和利益以组建一个新企业的合伙投资;
9. 商业协会是指自愿设立并作为非营利组织经常运作的组织,以保护协会及其成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0. 货物质量是指确定此类货物的特性、特征和适于消费程度的一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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